受理机关(部门) |
汕头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科) |
决定机关(部门) |
汕头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科) |
联系电话 |
88931833 |
服务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是否即来即办 |
否 |
是否需要年检年审 |
是 |
设立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行政许可法》。 |
法律效力 |
凭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方可开展外商投资业务。 |
审批条件 |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审批程序 |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资料;
2、承办部门于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申报资料是否齐备;
3、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申报资料齐备的,承办部门于受理申请人申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其中,对属市审批权限内的,由承办部门完成审批,并换发《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超过市审批权限的,由承办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各方的法人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境内投资者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登记查询表;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提交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法人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含股东、董事情况)或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非港澳台地区的境外投资者提交经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法人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含股东、董事情况)或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投资各方关于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委派书;
4、由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或经公证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5、由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营合同、企业章程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6、拟设立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以及各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签名字样;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8、拟设立企业的法定地址的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影响评估书及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10、以实物、工业产权、现有技术或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投资的,须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上述财产权利作价投入的,还须提交由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价投入;
11、投资者被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出资及作价投入须提交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12、由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根据有关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或立项的,须提交前置审批或立项的批复;
14、申报人非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本人的,须提交投资者的委托书及申报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5、指定代表委托书;
16、汕头市外商投资土地利用和节能环保情况信息表(此表适用于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1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注:申报的文件资料均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有外文材料的,须提交外文翻译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应中文译本。 |
是否需要表格 |
是 |
审批表格说明或样式 |
《汕头市外商投资土地利用和节能环保情况信息表》适用于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
审批表格下载 |
汕头市外商投资土地利用和节能环保情况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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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五个工作日 |
所出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是否收费 |
否 |
网上咨询网址 |
http://www.stfet.gov.cn/wstz/wstz.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