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书;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和《成品及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国产料件申请备案清单》(清单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3.进出口(进料加工购、销)合同及委托加工合同或来料加工装配合同正本;
4.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①.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交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②.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③.凡产品包括地图标识或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的,须提交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④.合同项下产品属音像制品、印刷品的,须提交省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