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1年第331号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
4、《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 科技部令2001年第18号
5、《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 科技部令2001年第14号
6、《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外经贸部 科技部令2001年第15号
7、《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外经贸部 科技部令2001年第16号
8、《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3号
9、《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第18号
10、《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
12、其他有关规定
二、管理方式
1、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不得进出口
2、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企业进口限制类技术,须先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3、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三、办事程序
1、企业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http://gov.ec.com.cn/tech/tecimp/info.htm登记合同内容,并向汕头市外经贸局机电办提交电子数据和书面申报材料
2、市机电办审核后出具《技术进口(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四、申报材料
1、《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行政公章)
2、《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3、技术进口(出口)合同副本
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中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签约外方商业登记证明)
5、三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证书、合资(合作)合同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6、如属专利技术,还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7、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办事时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发证
承办部门:汕头市外经贸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地址: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局大厦807房邮编:515041
电话: 88931832 传真: 88931886
电子邮件:stjdb@ec.com.cn
网址:www.stfe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