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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1年第331号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
  4、《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 科技部令2001年第18号
  5、《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 科技部令2001年第14号
  6、《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外经贸部 科技部令2001年第15号
  7、《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外经贸部 科技部令2001年第16号
  8、《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3号
  9、《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第18号
  10、《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
  12、其他有关规定

二、管理方式

   1、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不得进出口
   2、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企业进口限制类技术,须先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3、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三、办事程序

  1、企业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http://gov.ec.com.cn/tech/tecimp/info.htm登记合同内容,并向汕头市外经贸局机电办提交电子数据和书面申报材料
  2、市机电办审核后出具《技术进口(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四、申报材料

  1、《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行政公章)
  2、《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3、技术进口(出口)合同副本
  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中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签约外方商业登记证明)
  5、三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证书、合资(合作)合同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6、如属专利技术,还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7、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办事时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发证

  承办部门:汕头市外经贸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地址: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局大厦807房邮编:515041
  电话: 88931832  传真: 88931886
  电子邮件:stjdb@ec.com.cn
  网址:www.stfe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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