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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备案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主席令 2004年第1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1年第332号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 2004年第26号
  4、《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机电产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5号
  5、《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6、《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7、《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8、《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4年92号
  9、《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10、《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11、《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
... 12、其他有关规定

二、办事程序
  市机电办签证:
    1、进口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领取《办事回执卡》
    2、市机电办审核签发
    3、进口单位凭《办事回执卡》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签证:

    1、新用户网上注册。企业登录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进行机电产品进口网上申报用户注册,打印注册表(二份)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送市机电办加意见,企业将注册表原件寄到招标网并汇款后可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2、进口单位网上向市机电办提交电子数据(在“企业进口说明”栏目中简要写明申请报告内容,并注明合同号及预计到港时间),连同其它申报材料送市机电办,领取《办事回执卡》
    3、市机电办初审后,将电子数据和《审查意见》上报省机电办,再由省机电办转报商务部,企业凭《办事回执卡》领取《审查意见》
    4、商务部核准后在网上回复,进口单位在网上打印有批准编号的《申请表》并盖公章后,连同其它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原件送到商务部指定的许可证事务中心,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商务部签证的需打印一式二份)。应由进口用户提出申请并盖有行政公章,内容包括企业的概况及进口计划、本次进口的产品、金额及数量等情况,申请旧设备需注明进口设备状态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商务部签证的需打印一式三份)。应盖进口用户和进口商的行政公章,表中内容需与申请报告和网上电子数据一致;备注栏只能填“非一批一证”或“整车特征”;单价按合同的币种填报,不要折成美元;同一表中只能使用同一计量单位。《机电产品进口附表》(打印一式二份,商务部签证的需打印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复印件。申请进口产品应在经营范围及有效期内
  4、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不需提供。属委托代理进口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
  5、按有关规定企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⑴、已招标产品,需提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⑵、属技改或基建项目项下设备,需提供《项目备案证(或确认书)》
    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需提供市无委办的意见原件(在申请表备注栏上明确核准代码并盖章)
    ⑷、列入《型式审查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进口单位需提供外商取得的《型式批准证书》
    ⑸、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需提供《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复印件
    ⑹、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原件,进口用户、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制造年份等内容须与进口申请表相符
    ⑺、如企业申请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还需提供内销合同和售后服务保障证明
    ⑻、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项下的旧机电产品还需提供外资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复及明确为旧设备的投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⑼、如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还需提供设备所有者(外商)出具的“同意解除监管,设备仍留在国内使用”的处理意见和当      地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设备解除监管的书面意见
    ⑽、进口染整设备需市环保局书面意见
  6、由商务部签证的部分进口机电产品需另提供下列前置审批材料
    ⑴、光盘生产线设备,需提供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及光盘生产线设备清单的复印件;光盘复制经营许可证(可录光盘生产线须经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复及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
    ⑵、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需提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在申请表备注栏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的核准意见)
    ⑶、进口数控机床,需提供《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
    ⑷、进口用于销售的汽车,需提供国外制造商授权销售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文件、注明**品牌汽车销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企业进口说明”栏目中注明**品牌汽车经销商、订货合同号、预计到港时间、本年度已申领数量、已报关数量等情况
    ⑸、进口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需提供相应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
    ⑹、进口旧船舶,需提供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办公厅批复复印件、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复印件
    ⑺、进口旧胶印机(限最终用户申请),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⑻、进口由商务部签证的旧机电产品都需提供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原件,并在申请表的“规格、型号”栏注明制造年份

四、办事时限
  属市签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办结
  需报国家机电办签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转报

  承办部门:汕头市外经贸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地址: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局大厦807房邮编:515041
  电话: 88931832  传真: 88931886
  电子邮件:stjdb@ec.com.cn
  网址:www.stfet.gov.cn

相关表格下载《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
_____________《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_____________《机电产品进口附表》
_____________《自动进口许可更改申请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备案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七条)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
  4、 其他有关规定

二、办事程序
  1、进口用户单位委托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2、招标代理机构将申报材料送市机电办备案,具体程序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实施办法》规定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
  3、市机电办出具《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

三、申报材料
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文件
  2、《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原件
  3、招标机构的意见(应包括是否采纳专家意见的详细理由)
  4、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5、招标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6、招标委托书复印件
  7、申请报告
  8、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的其他材料
评标报告备案
  1、评标报告(招标机构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送达)
  2、申请报告(标标机构在公示结果公告后一天内传真到机电办,报告中应包括公示的情况并附公示公告的网页)
  3、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时限
  招标文件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
  《评标报告》
在资料齐全、无质疑的情况下,于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通过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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