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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认定“汕头市外经贸局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意见的通知
汕外经贸机〔2008〕2号

各区(县)外经贸局,保税区、高新区经发局,市直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我局决定开展认定“汕头市外经贸局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活动。现将《关于认定“汕头市外经贸局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受理部门:汕头市外经贸局机电办,
地址: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大厦807房,
联系电话: 8931832、8931886,传真:8931800,
电子邮箱:stjdb@ec.com.cn网址:www.stfet.gov.cn

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认定“汕头市外经贸局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省外经贸厅《关于认定“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汕头市外经贸局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认定意见。

一、认定原则

“汕头市外经贸局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 以下简称:“汕头市出口名牌”)的认定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出口名牌为目标,着力提升我市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组织管理

我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汕头市出口名牌”的认定工作。各区(县)外经贸局、保税区、高新区经发局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出口名牌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市直企业直接向我局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应于每年四月底前送交我局机电办。

三、认定标准

参照“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 以下简称:“广东省出口名牌”)的评审指标评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上年度出口额这个资格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申报“汕头市出口名牌”。申报商品类别与“广东省出口名牌”相一致,即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划分21类(见附件2)。

四、认定程序

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由我局机电办征求有关科室的意见,提出“汕头市出口名牌”企业入选名单,报局领导审定,在我局网上公示后,按程序认定为“汕头市出口名牌”。凡被认定为“汕头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将作为我市向省推荐为“广东省出口名牌”的备选企业。

五、监督管理

“汕头市出口名牌”有效期为三年。为保持名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已获得“汕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汕头市出口名牌”称号。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汕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除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外,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广东省出口名牌”和“汕头市出口名牌”的申请。

六、扶持措施

对入选“汕头市出口名牌”的企业,我局将在申报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项目资金、中小企业和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以及广交会摊位、境外参展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具体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广东省出口名牌”和“中国出口名牌”。

附件:
1、“汕头市外经贸局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认定标准;
2、商品类别(按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3、《“汕头市出口名牌”申报表》

附件1

“汕头市外经贸局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认定标准

一、资格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按照海关归类规则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见附件2)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6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九)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十)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评审指标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需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拥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数量。
3、被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
(四)知识产权保护。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
(五)全球化经营。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量。
(六)社会评价。
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类别: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颁发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省级为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或外经贸厅、质检局、工商局。

三、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
(七)专利证书。
(八)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九)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及前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当地海关出具)。
(十二)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出口额证明或销售额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不相一致的,应提交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十三)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
(十四)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附件2

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一、活动物;动物产品。
二、植物产品。
三、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四、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五、矿产品。
六、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七、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八、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九、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框及柳条编结品。
十、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旧)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十一、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十二、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十三、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十四、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十五、贱金属及其制品。
十六、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十七、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十八、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测、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十九、杂项制品。
二十、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二十一、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附件3:点击下载《“汕头市出口名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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